10月10日起,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5%!400万以下项目原则上留给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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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9-19 08:3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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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来源:财政部、各省市财政部门、绍兴市人民政府、建筑管理等此前,财政部发布《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自此日期起签订的工程合同应按照本通知执行。其中明确: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紧接着,多地跟进发文☟☟☟编辑搜图9月1...
来源:财政部、各省市财政部门、绍兴市人民政府、建筑管理等
此前,财政部发布《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自此日期起签订的工程合同应按照本通知执行。其中明确:-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编辑搜图9月14日,绍兴市人民政府发布《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绍兴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本意见自2022年10月10日起施行。- 政府投资项目进度款支付比例由80%提高到85%,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以及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并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健全人工费动态调整机制和主材价格涨跌风险分担机制,承包人可承担5%以内的人工费和材料价格浮动风险,超过部分应由发包方承担。
- 合理分摊新冠疫情防控等相关费用,建设单位应按照不可抗力的原则及时与施工企业签订补充协议。
- 全面推行以工程保函方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政府投资项目投标、履约及工程质量保证金。
- 施工总承包特级(综合资质)企业可承担各行业、各等级施工业务,积极参与轨道交通、机场设施、高速公路、水利枢纽、城市快速路、综合管廊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 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企业在本行业内承揽业务规模不受限制。
- 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本占控股的项目,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跟进发文的省份中,山西和浙江两省将进度款支付比例由80%提高至8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出:- 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由80%提高至85%。
山西省住建厅等4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稳定建筑业运行保障行业提质发展的通知》。明确:- 发包人应依据已确认的当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5%。
- 对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工程建设项目,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7月18日,广东省发改委、住建厅等7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招投标领域工程建设保证金收取有关工作的通知》,将重点检查以下违规情形:编辑搜图7月18日,湖北转发《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1、遵照部文件执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2、工程合同价款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征收标准,由国家规定的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降为1.5%。https://zjt.hubei.gov.cn/zfxxgk/zc/qtzdgkwj/202207/t20220720_4228630.shtml9月7日,天津市财政局和《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工程价款结算有关意见的通知》1、遵照部文件执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2、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程序、时限、比例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比例可参照竣工结算支付比例确定。3、发承包双方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总额的3%,并全面推行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和保证保险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应排斥、限制或拒绝。http://cz.tj.gov.cn/zwgk_53713/tzggx/202209/t20220907_5982711.html9月8日,常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的若干意见,明确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 积极推进施工过程结算,合同中应当按照时间节点或者进度节点约定付款周期,付款比例不低于当期工程款的60%,
-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财政部:400万以下项目原则上全部留给中小企业!超过400万的留40%以上5月3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明确:- 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
2020年12月18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编辑搜图
《办法》要求主管预算单位要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一是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二是对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的采购份额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
编者注: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建筑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为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1、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2、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3、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编辑搜图为进一步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以改革创新引领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到2025年,全市建筑业改革创新取得明显成效,“绍兴建筑”品牌效应进一步彰显,成为全国建筑业转型发展排头兵和展示浙江省新型建筑工业化的“重要窗口”。——产业发展树立新优势。建筑业各项主要经济指标继续保持全国地级市前列,建筑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比重保持在8%以上,市外市场占有率不断提高,百亿级省级市场保持在10个以上;培育500亿元以上规模企业2家,100亿元以上规模企业15家;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30家以上。——行业治理实现新突破。全面推进建筑业数字化改革,搭建“智慧建设”平台,行业整体智治水平显著提升。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更加完善,建立全市统一、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实现惠企减负,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建筑工业化实现新发展。加快发展以机械化为基础、以装配式建造和装配化装修为主要形式、以信息化和数字化手段为支撑的新型建筑工业化。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40%,钢结构建筑占装配式建筑比例达到40%。——绿色建筑跃上新台阶。加强高品质绿色建筑项目建设,完成高星级绿色建筑项目28个;大力发展超低能耗、近零能耗、零能耗建筑,完成超低能耗建筑面积24万平方米,(近)零能耗建筑项目4个,推动政府投资项目率先示范,持续开展绿色建筑示范区建设,建成一批高品质绿色建筑项目,创建一批节能低碳、智慧宜居的绿色建筑示范区。——品牌建设再上新高地。持续推进“绍兴建筑”品牌建设,创建“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等国家级优质工程15个以上,“钱江杯”“白玉兰杯”等省级优质工程200个以上,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品牌建设继续保持全国地级市领先。——科技创新实现新跨越。推动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工作,建筑业研发投入稳步增加,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显著增强;建筑信息模型(BIM)、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智能建造等数字技术全面应用于建筑产业,政府投资项目智慧工地覆盖率达到100%;科技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累计建成省级以上技术中心30家。——产业队伍构建新格局。培养一批建筑产业领域的高级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化、技能化的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基本形成。进一步完善产业工人保障机制,拓宽产业工人发展空间。扩大和完善依托地方高校、职业院校、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的产业工人技能培训和认定体系。——质量安全保障形成新机制。完善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工程参建各方主体主要责任、政府部门监督责任相衔接的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推进过程质量责任和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标准化,积极稳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1.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以保障质量安全为核心的信用评价体系,采用分级分类管理方式,实现全市统一评定,并依法与行政审批、招标投标、监督抽查、评优评先、工程担保等事项关联。2.完善招投标管理制度。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坚持择优和竞价相结合,合理选择招标模式,不断完善信用分在招标投标中的应用,体现公平公正、优质优价;探索推行合同网签和评标定标分离方法,倡导选择信用等级良好、信誉度高的企业。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政务服务办,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3.推进“联合体”招投标模式。支持我市建筑业企业与央企、市外地方国企强强联合,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承建业绩要求高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各地可在年度建设项目计划中明确一定数量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标段鼓励采用联合体方式投标。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政务服务办,市级相关部门及市属企业,各区、县(市)政府4.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本占控股的项目,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发包,并宜采用总价合同;除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对合同约定的包干部分,结算时不予调整;工程总承包单位(含联合体)应自行完成主体工程设计和施工业务(不含钢结构)。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政务服务办,市属企业,各区、县(市)政府5.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本占控股的项目带头推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鼓励社会投资项目采用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支持专项咨询企业通过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成为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加快培育一批涵盖房建市政、交通、水利等全领域以及投资决策、建设实施、运营维护等阶段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对有效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节省投资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鼓励建设单位按产生效益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属企业,各区、县(市)政府6.加快推进绿色建筑。认真落实碳达峰碳中和要求,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不应低于二星级绿色建筑要求;积极推进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能耗建筑建设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并适当给予资金补助,加大可再生能源应用,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以“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为契机,探索绿色建材批量集中采购,落实绿色建材采购要求,鼓励绿色建材认证和推广应用,建立绿色建材采信机制,并适当给予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政务服务办统筹各级产业基金,按规定扶持在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等方面有成长潜力的项目。7.加快推进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不断研究开发适合社会发展、有效提升建造质量和效率的预制部品部件,通过资金奖补、土地供给等要素支持,创建一批在钢结构装配式建筑等领域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示范企业;大力发展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对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造的住宅项目给予资金补助;适宜采用装配式结构的政府投资新建公共建筑及市政桥梁、轨道交通、交通枢纽等,倡导采用钢结构等装配式建造方式。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县(市)政府8.加快推进装配化装修。培育一批设计、生产、施工一体化的装配化装修企业,引导传统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企业转型升级;政府性投资新建、改建公共建筑鼓励采用装配化装修;推动装配化装修在体系研发、标准制定、绿色建材应用认证等方面创新发展。9.打造建筑产业集群。鼓励建筑材料、建筑机械、建筑装备、技术研发、建筑施工等行业优化整合,逐步打造贯穿建造全过程的新型建筑产业链,建设一批示范性建筑产业园,在资金奖补、土地供给等要素上予以支持。10.补齐行业短板。积极培育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综合资质企业,对达到资质要求的企业予以奖励;加快培育咨询、代理、保险等专业服务企业,发展建筑装备研发企业,在特种机械、成套装备等领域形成规模,抢占建筑装备“蓝海”市场。11.加快推进智能建造方式。加快工程机械产业体系培育,积极开发、引进、应用建筑机器人;加快智能建造和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在装配式建筑工厂推广应用预制部品部件智能生产线,推动建立智能建造基地;推动BIM技术应用,依托BIM建立建筑全生命周期跟踪管理机制。12.加快向现代企业转型。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建立管理、技术、资本等多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现代企业制度;鼓励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建立合作关系,以联合、兼并、重组等形式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对出险的特级(综合资质)企业可借机开展相关试点;各地可根据改革成效对企业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各区、县(市)政府13.做强龙头示范企业。实施建筑业示范企业培育计划,在试点申报、创优评杯、保证金缴纳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管理;发挥钢结构、装修装饰、安装等行业领军企业优势,带动专业领域发展;培育一批发展潜力较好的企业申报一级(甲级)、特级(综合资质),对获得相应资质的企业予以奖励。14.加强工程领域转型拓展。施工总承包特级(综合资质)企业可承担各行业、各等级施工业务,积极参与轨道交通、机场设施、高速公路、水利枢纽、城市快速路、综合管廊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企业在本行业内承揽业务规模不受限制,支持传统房建企业向市政、交通、水利等领域拓展;鼓励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通过专业分包参与各领域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政务服务办、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15.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支持专业承包企业走“专精特新”道路,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企业可优先入选市级建筑业示范企业,择优推荐参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局在政府采购方面全面落实支持中小建筑业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16.支持工程质量创优。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带头实施工程质量创优,对明确工程质量创优目标的项目,可将工程创优增加费纳入工程概算,体现优质优价。创各级优质工程数量占当年竣工项目比例原则上不少于10%。17.推动企业科技创新。积极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创建,鼓励特级(综合资质)建筑业企业争创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一级(甲级)建筑业企业建立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专业企业设立技术研发中心。18.强化工程造价和标准管理创新。加快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工程造价动态管理机制;健全价格信息预警机制,提升价格信息公共服务能力;联合司法部门、仲裁机构健全工程造价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加强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装配化装修)、城市轨道交通等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计价规则研究。19.加快高级管理人才引育。积极打造既有战略规划能力又有市场开拓能力的企业家队伍,重点关注新生代企业家,在人才培育、交流学习等方面予以支持。支持建筑业企业引进和储备一批适应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需求的技术管理人才。对在企业管理、工程建设、设计咨询等领域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奖励,并在相关先进选树中予以优先推荐。20.加快向现代产业工人转型。发挥建筑业企业培训主体作用,支持龙头企业申报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加大对装配式建筑(装配化装修)等建筑工人培训,大力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支持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专业作业企业,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建立建筑职业(工种)人工成本信息发布机制,引导企业将薪酬与技能等级挂钩。21.加快产业工人培训基地建设。鼓励建筑业企业和高职院校积极建设产业工人培训基地,通过校企合作、购买培训服务、邀请专业人员授课等形式,培养一批综合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的产业工人队伍,各地可根据实际制定土地、财政等相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人力社保局,各区、县(市)政府22.加快工程质量责任标准化。推进质量安全标准化工作,严格材料和设备进场、施工工艺及验收质量控制,大力推进质量责任落实、设计源头管控和工序工艺实施标准化;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完善质量责任溯源制度和工程质量缺陷责任保险制度,健全工程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机制。23.加快风险防控标准化。推进以行为规范化、管理程序化、场容场貌秩序化和防护定型化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标准化建设;全面落实“遏重大”防范措施,加大深基坑实施全过程管控力度,加快推进工具式模板支撑体系应用,全面推广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拆、维保一体化服务;建立完善行刑衔接机制,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倒逼安全责任落实;深入实施建筑施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鼓励引入第三方风控机构参与安全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24.加快整体智治标准化。深入实施质量安全管理智慧化、信息化、标准化工程;大力推广远程监控、自动化控制、自动预警等设施设备使用;推广应用“物联网+互联网”技术,构建实施“安全码”制度;大力保障质量安全标准化建设投入,及时测算调整相关费用计取标准,补充完善现行计价依据体系。(八)实施“走出去”战略,全方位保障建筑业健康发展25.积极开拓市外市场。鼓励建筑业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对我市建筑业企业承接的市外、省外、境外工程项目,在企业资质申报、信用评价、“兰花杯”等市级以上评选考核等方面予以认可和支持;在巩固现有市场前提下,继续深耕上海、杭州、宁波等市场,推动长三角一体化,积极拓展“珠三角”“成渝”都市圈。26.减轻企业负担。全面推行以工程保函方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政府投资项目投标、履约及工程质量保证金,鼓励其他投资项目大力提高工程保函覆盖率,按有关规定,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工资保证金减免措施。扎实推进施工过程结算,政府投资项目进度款支付比例由80%提高到85%,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以及拖欠工程款的理由,验收合格的工程必须在规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结算并支付,合同另有规定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并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审计局27.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全面推行施工总承包企业“一地一开户,全市通用”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优化专户业务流程,精简材料。依托全省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和“建筑工人保障在线”实行数字化、流程化统一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专项用于支付本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因其他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建设局、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健全人工费动态调整机制和主材价格涨跌风险分担机制,承包人可承担5%以内的人工费和材料价格浮动风险,超过部分应由发包方承担;合理分摊新冠疫情防控等相关费用,建设单位应按照不可抗力的原则及时与施工企业签订补充协议。28.规范房建领域资金使用。强化对房建领域投标报价、合同管理、债券债务的检查及监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必须用于有关工程建设,在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商业银行不得擅自划扣,归属房地产开发子公司的,母公司不得抽调。责任单位:市建设局、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兴银保监分局商请法院依法规范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采取保全、执行措施,保障房地产项目建设。29.加强金融支持力度。各区、县(市)可根据自身情况设立建筑业专项转贷资金,帮助建筑业企业防范资金借贷风险,减轻企业转贷负担。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建筑业特色的产品,支持建筑业企业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工程项目、应收账款、商标权等作为抵押质押进行贷款;对暂时有困难但管理规范、信用良好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优化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兴银保监分局30.加大税收支持力度。对建筑业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按规定予以退还。建筑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培育、引进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费用,引进各类急需人才实际发生的租房补贴、安家费以及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符合规定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落实建筑业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建筑业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执行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建筑业改革创新工作,着力提升建筑业核心竞争力,完善相应组织机构,制定务实举措,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协调,强化各类要素保障,同时要加大政策宣传推广力度,打造共建共享的良好氛围。(二)完善管理机制。建立多部门跨行业联合查处惩戒机制,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肢解发包、转包、资质资格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利用数字化、智能化管理新模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严格落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加强源头质量监管,严防各类建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三)落实财政保障。各地要根据本实施意见修改完善奖补政策,在市级政策基础上制定个性政策,并纳入“1+9”政策体系。发挥建筑业发展扶持资金激励作用,定期选树典型、激励先进,有效激发行业发展动力。本意见自2022年10月10日起施行,政策实施过程中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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