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动态|三级资质重组合并、分立、跨市变更后原资质证书继续有效!多地暂停执行动态核查,住建部正推进资质标准的调整工作!
导读
为做好政策衔接工作,保障我市建筑业叁级资质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对市城建局核定的建筑业企业叁级资质发生重组、合并、分立、跨市变更等需要重新核定的资质证书,在住建部新的标准规定实施前,原证书继续有效。
导读
来源:武汉市建设局、温州市建设局、云南住建厅
武汉市城建局核定的建筑业企业叁级资质发生重组、合并、分立、跨市变更等需要重新核定的资质证书,在住建部新的标准规定实施前,原证书继续有效。
住建部正在推进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调整工作,温州市住建局决定暂停执行《关于公布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限期整改企业名单的公告》文件;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废止《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不再执行;
市城建局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叁级资质
重组合并、分立、跨市变更后资质证书
有效期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风景区)建设(住建)局,各建筑业企业: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省住建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全省各级住建部门停止受理建筑业企业叁级资质的首次、延续、增项、变更和重新核定的申请。
为做好政策衔接工作,保障我市建筑业叁级资质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对市城建局核定的建筑业企业叁级资质发生重组、合并、分立、跨市变更等需要重新核定的资质证书,在住建部新的标准规定实施前,原证书继续有效。
待住建部新的标准规定出台实施后,市城建局将及时调整公布有关服务措施。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9日
温州市住建局
关于暂停公布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
限期整改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省级产业集聚区、生态园、高新区、雁荡山)住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因住建部正在推进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调整工作,我局决定暂停执行《关于公布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限期整改企业名单的公告》文件。待新标准发布实施,“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相应功能更新后,我局将继续开展此项工作。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4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
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
核查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云政发〔2021〕14号)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废止《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不再执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11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
“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做好改革后续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发〔2021〕7号文件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受理本文附件所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首次、延续、增项和重新核定的申请,重新核定事项含《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规定的核定事项。2021年7月1日前已受理的,按照原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二、为做好政策衔接,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附件所列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持有上述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换证。
三、自2021年7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企业提交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后,备案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并取得资质证书后,即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
四、对于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改革的许可事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资质目录,制定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内容、核查办法和办事指南。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经核查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对于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改革的许可事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推动线上办理,实行全程电子化申报和审批。要精简企业申报材料,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人员身份证明和社保证明、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明确的试点时间统一延长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
附件: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