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全国各省重组、合并、分立政策梳理与汇总整理(建议收藏)
导读
有省份要求,2022年1月1日以来通过吸收合并、重组分立、跨省变更方式取得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按100%比例抽查!
内容来源|四川、江苏、浙江、山东、上海、陕西、湖北、重庆、黑龙江、广西、云南、新疆、西藏等地住建厅、住建委官网信息整理
8月15日,山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和质量“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提出:2022年1月1日以来通过吸收合并、重组分立、跨省变更方式取得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按100%比例抽查!
今天就为大家整理一下这些地区相关政策汇总!
各地重组、合并、分立政策
一、四川
2019年8月2日,四川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重组、合并、分立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
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业企业因重组、合并、分立等申请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审批工作,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规定,因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承继资质的,对原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纳入动态核查范围,由我厅重点核查或委托市(州)主管部门核查其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技术职称人员等情况,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不批准其申请,并按照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招函〔2018〕16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入库工程项目信息检查工作的通知》(川建建发〔2018〕597号)规定,因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承继资质的,对原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纳入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入库项目信息监督核查范围,由我厅重点核查或委托市(州)主管部门核查其业绩,不符合要求的不批准其申请,并按照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依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类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发〔2011〕26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川建审发〔2016〕999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支持企业资质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建审发〔2017〕845号)等支持政策,建筑业企业直接申请增项所取得的有关资质,不适用于企业重组、合并、分立时资质承继。
四、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建筑业企业新申办资质和重组、合并、分立等承继资质的审批工作,我厅将对各地审批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对不认真履职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勘察、设计、监理等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承继资质的审批,参照上述要求办理。
二、江苏
2020年6月17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公告》
主要内容:
六、关于建筑业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资质核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规定,在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资质转出企业注册地为省外的,由转出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函告我厅,我厅初审后,按照许可权限由我厅进行审批或者交由转入地行政许可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三、浙江
2021年2月5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我省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办理资质核定的提示》
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我厅核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事项办理,经研究,现将有关要求提示如下:
一、涉及跨省转移资质重组、合并、分立事项办理,我厅将向企业原注册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发调查函,核查资质转移事项真实性、合法性等相关内容后予以办理。
二、重组、合并、分立后的建筑业企业,按相应专业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考核人员配置。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重新核定需考核企业主要人员,其他材料要求参照建筑业企业资质重新核定事项。
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开展前,已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流程中尚未办结的事项,我厅不再重复受理。
五、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申请重组、合并、分立等资质核定,需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先报部核定特级资质后再行申请。
四、山东
2018年12月5日,山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建筑业企业重新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主要内容: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要求,为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重新核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和施工劳务资质,在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所涉企业如果注册在两个或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资质转出企业所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到资质转入企业所在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不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初审。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济南、青岛、烟台3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在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所涉企业如果注册在两个或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资质转出企业所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参照本通知要求,直接到3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不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初审。
五、上海
2021年9月29日,上海市住建委发布《10月8日起,企业间重组、合并、分立等事项全程纳入网上办理》
主要内容:
为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举措,根据市住建委关于落实“全程网办”工作任务的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就办理本市企业之间(含外省市企业与本市企业之间)的重组、合并、分立等事项统一通过市住建委官网在线申请作如下提示。
开始时间——自2021年10月8日起实行网上申请,企业无需提交相关事项的纸质材料。
申报路径——访问上海市住建委官网首页(点击“阅读原文”,即可直达)→我要办→建设管理服务→企业→电子版《诚信手册》企业版(输入法人一证通密码登录),选择企业类办事→本市企业资质申请→企业分立合并资质确认申请中进行填报。
第一步:点击我要办→建设管理服务→企业
第二步:点击电子版《诚信手册》企业版
第三步:输入法人一证通密码登陆
咨询电话——相关咨询可拨打962683。
六、陕西
2020年3月27日,陕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业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有关问题的通知》
主要内容: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下列类型的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省级资质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手续,予以办理。有关具体申报材料和程序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等要求办理。
1.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企业申请被吸收企业资质的;
2.企业新设合并,即有资质的几家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新企业申请承继原有企业资质的;
3.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被吸收企业或原企业短期内无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在提出资质注销申请后,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企业相关资质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
4.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即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在资质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企业申请资质全部或部分转移的;
5.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即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几家国有企业之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企业申请资质转移且资质总量不增加的;
6.企业外资退出,即外商投资企业(含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退出,经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后,工商营业执照已变更为内资,变更后新企业申请承继原企业资质的;
7.企业跨省变更,即企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可简化审批手续,发放有效期1年的证书。企业应在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并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在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所涉企业如果注册在两个或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资质转出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资质转入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
二、企业因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承继资质的,原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工程业绩已经进入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项目库的,由省厅重点核查或委托市(县)住建主管部门核查其业绩,不符合要求的不批准其申请,并按照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企业重组、分立后,一家企业承继原企业某项资质的,其他企业同时申请该项资质时按首次申请办理。
四、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涉及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变更的,按照实收资本考核。
五、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应申报重组、分立后承接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六、被降级、吊销、撤销资质以及弄虚作假被通报的企业如同时对其进行在限定时间内不得申请某项资质处理的,该企业上述限定时间内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其受到资质处理前的工程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申报。
七、企业依据省级重点扶持企业政策所取得的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不适用于企业重组、合并、分立时资质承继。企业以扶持政策取得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后,原资质发生重组、合并、分立时,应与扶持政策取得的资质一并承继,原企业和新设立的企业不再享受扶持政策。
八、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后申请资质的其他情形,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执行。
九、勘察、设计、监理等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承继资质的审批,参照上述要求办理。
七、湖北
2021年11月12日,湖北省住建厅发布《建筑业企业资质政策问答(第三版)》
主要内容:
3、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
答: 1)重组涉及的原、新企业的净资产、相关专业的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应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其中净资产将对照企业的财务报表、工商实收资本予以确认;
技术负责人的学历、职称、社保将从省相关部门调取资料确认;
原、新企业所具有的所有资质,其建造师应满足该类别最低等级资质要求。
2)企业跨省变更迁出的,拟迁出企业须取得拟迁入省(直辖市、自治区)住建厅(委)同意接纳的文件。
3)企业应按照建市[2014]79号文件提供申请资料;
4)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重组涉及的原、新企业存在失信行为,不予办理重组、合并、分立事项。
5)由省厅核准的重组事项,申请企业所在地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局应按照上述要求初审企业的申请资料,同意后再报送省厅。
八、重庆
2020年10月21日,重庆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重组、合并、分立 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
主要内容: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一)建筑业企业提出承继资质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准备申请材料。由获得资质企业(简称新企业)提出申请,资质来源企业(简称原企业)要同意其资质承继,企业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
(二)根据市、区县住建部门资质管理权限划分,按照企业申请承继的资质,由相应的资质管理部门各负其责。属市级审批的资质由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接收、审批,属区县审批的资质由区县住建部门负责接收、审批。
二、严格执行审查标准
(一)资质管理部门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1.核对原企业资质的真实性;审查双方企业是否存在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或其他限制资质行为;审查双方企业工商材料,核对企业之间是否符合申请中反映的法律关系。
2.新企业属我市范围的,审查其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净资产等是否符合承继资质的标准要求。承继多项资质的,应当按规定分别满足要求。
3.原企业属重庆市外企业的,新企业资质管理部门应当核查其资质来函的真实性。资质来函超过有效期的应经原发函单位重新认定。
(二)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批准申请。
1.新企业、原企业不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或营业执照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不吻合的
2.原企业的资质不属实的,原企业资质违规重复承继的,新企业或原企业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3.新企业或原企业存在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或企业之间关系不符合承继申请中反映的法律关系的。
4.新企业注册人员、净资产等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
5.新企业、原企业在“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建筑管理信用信息发布平台”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且在不良行为通报记录期限内的。
对申请材料中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企业,由其资质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三)经审查同意的。新企业、原企业资质管理部门分别完善相关手续,重新核发资质证书,并将审批材料归档备查。
(四)其他相关要求。
1.审批获准后同步注销原企业相应资质,确保承继前后不增加资质总量。
2.新企业、原企业注册地属我市范围的,应当通过重庆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3.0提出申请、上传材料。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督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动态核查工作。
九、辽宁
2022年8月1日,辽宁住建厅发布《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实行电子化申报的通知》
主要内容: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决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我省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后涉及资质重新核定事项实行电子化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化办理事项范围
1.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发生跨省重组、合并、分立涉及资质重新核定事项;
2.建筑业、工程监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发生省内重组、合并、分立涉及资质重新核定事项。
二、电子化办理方式
企业登录辽宁政务服务网(法人用户注册)——点击搜索(请输入关键字)——输入相关变更事项——上传材料——提交——受理——审核——办结。
三、申报有关要求
1.省内企业之间发生重组、合并、分立,所涉企业须经企业所属地市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同意后,由资质转入企业负责事项申报。
2.辽宁省自贸区(各片区)和沈阳市资质审批权限的企业发生跨省重组、合并、分立的,须由企业所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核同意的公文,按照事项要求进行申报。
上述事项通过省政务服务网申报,省政务服务大厅窗口不再接收企业报送的纸质材料。企业可通过电子化办理方式查询事项办理进度。
即日起,凡涉及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跨省重组、合并、分立事宜均由我厅出具公文,一律通过邮寄或传真送达相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由企业携带转送。
十、黑龙江
2020年7月23日,黑龙江住建厅发布《关于加强建筑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管理的通知》
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开展重组、合并、分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办理行为,确保各类资质合法合规承接,实现资质事前事中事后管理有效衔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适用简化审批手续申请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照《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建建〔2015〕3号)提交申请材料,并签署承诺书(见附件)。
企业办理省级权限重组、合并、分立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同步开展资质监督检查。监理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资质证书的,可参照办理。
十一、广西
2021年4月18日,广西自治区住建厅发布《关于试点期间办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放审批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后资质重新核定业务的公告》
主要内容:
现就试点范围内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后资质重新核定业务通知如下:
一、试点时间
2021年3月15日至6月30日。
二、涉及资质范围
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我厅将受理和审批原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重组、合并、分立。办理类别详见附件1。
三、申报条件及办理方式
(一)请相关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的规定申请有关业务。
(二)申报材料(其中第4、5项仅要求建筑业企业提供;第6项仅要求涉及跨省的企业提供)
1.《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附件2)
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光盘或U盘。企业须通过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系统,网址:jsb.justonetech.com,申报填写生成带条形码的企业资质申请表。)
3.《证明事项承诺书》(附件3)
4.企业业绩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涉及跨省变更需提供)(附件4)
5.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6.企业迁出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三)请到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办理业务。
十二、云南
2020年3月11日,云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启用建筑业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电子化申报系统的通知》
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好地为云南省建筑业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等文件规定,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定于2020年3月10日正式启用“建筑业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电子化申报模块”。
该模块设置在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的“企业管理”二级菜单 “建筑业证书业务办理”栏目下。实现线上申请和审批,不再提交纸质资料。
十三、新疆
2021年8月31日,新疆自治区住建厅发布《关于核定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的通知》
主要内容:
现对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办理企业资质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简化审批手续,经审核注册人员等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证书变更。
二、企业重组、合并、分立、跨省变更的,核定一年资质有效期。
2020年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的建设工程企业,应当在9月30日前申请进行资质核定,核定内容包括人员、业绩等主要指标,核定合格后统一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
2021年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调整为一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企业可申请资质核定。
十四、西藏
2021年6月23日,西藏自治区住建厅发布《公告》
主要内容:
三、做好建设工程企业合并、分立等资质核定工作
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分立工作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办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照 “经审核注册资本金和注册人员等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直接进行证书变更”要求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近期发现的涉嫌弄虚作假或以欺骗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不接受办理 。
申报材料由企业法人或法人委托本企业具有半年以上社保(公司成立不到半年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的工作人员提交。
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通过后,将审批材料递交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不得委托企业或社会中介代交,我厅出具的省函直接邮寄至相关省、市、自治区。
重组、合并、分立应提供的材料清单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的规定,可简化审批手续的,按照以下情形提供材料:(涉及企业均需提供)
说明:
1.“原企业”是指申请变更的资质在变更前,具有该项资质的企业,“新企业”是指申请变更的资质在变更后,具有该项资质的企业。
2.企业合并、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企业外资退出中,涉及企业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的,还应提供第4项;企业性质由外资变为内资的,还应提供外商投资批准证书注销证明。
3.《企业资质申请表》参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官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示范文本”。
4.外商投资工程设计企业办理资质证书经济性质变更,直接按照建市函[2005]375号办理,不需按照建市[2014]79号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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