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住建部新标准出台前,按现行标准进行审批!试点时间为2022年8月1日至12月31日!
来源: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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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7-27 09: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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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21年6月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明确: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2021年11月18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发...
2021年6月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明确: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2021年11月18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21〕30号)》,明确: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在全省范围内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湖北省人民政府相关文件通知,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7月25日,湖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决定在部分市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试点时间: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试点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在办理原由湖北省住建厅负责审批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乙级资质事项(包括重组、合并、分立,详见附件1)时,由相应试点地区住(城)建局进行审批。住建部新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出台前,按现行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进行审批。审批方式采取一般审批方式(自贸区范围内的企业除外)。
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行政审批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21〕30号),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按照分批分步、有序承接的原则,我厅决定在部分市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二)试点时间。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试点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在办理原由我厅负责审批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乙级资质事项(包括重组、合并、分立,详见附件1)时,由相应试点地区住(城)建局进行审批。住建部新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出台前,按现行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进行审批。审批方式采取一般审批方式(自贸区范围内的企业除外),参照省厅原审批流程,在“湖北省数字住建政务服务综合平台”(以下简称“省厅审批平台”)上办理。(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市住(城)建局要明确负责承接试点工作的具体部门,配齐相关人员,强化专业力量,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并于2022年7月26日前将承接部门、印章印模、负责人及相关审批人员信息(附件2、3)报送省厅,由省厅统一配置审批账号;8月1日前在湖北政务服务网上完成试点下放事项的认领工作(包括编写并发布相应办事指南)。(二)严格审批管理。试点市住(城)建局要建立健全相关企业资质审批管理的相关制度措施,细化审批标准和要求,优化工作流程,严格依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要求进行审批,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审批过程和结果负责。企业的申报、审批信息将在厅网站“湖北省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信息公示公开”专栏进行公示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举报。我厅将进行随机抽查,发现违规审批的,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试点资格。(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试点市住(城)建局要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明确监管部门及其职责,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严厉打击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予以通报或撤销其资质;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企业开展失信惩戒。(四)组织业务培训。省厅将组织试点市住(城)建局相关人员,对试点下放资质的相关审批政策、审批流程和省厅审批平台操作使用进行培训(另行通知)。试点市住(城)建局要在培训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业务学习,提升承接能力,确保审批质效。各试点市在试点期间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联系。2.试点下放资质审批权限承接部门、负责人和印章印模信息表编辑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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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北省住建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