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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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清单(2022年版)》)。《清单(2022年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12月10日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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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2022年版)》列有禁止准入事项6项、许可准入事项111项,共计117项,相比《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减少6项。
针对许可准入事项中的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清单(2022年版)》明确要求,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电力和燃气经营许可等市政公用领域特定业务。
针对建筑业,明确要求,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建筑业及房屋、土木工程等相关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认定、安全生产许可及施工许可;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按备案管理的除外)等。
针对房地产业,明确要求,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预售等相关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商品房预售许可。
针对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明确要求,未获得许可,不得发布特定广告——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针对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明确要求,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业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企业资质认定等。同时,不得从事检验、检测、认证业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等。
针对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明确要求,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污染物监测、贮存、处置等经营业务——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等。
此外,在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中,明确提出,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禁止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不符合强制性能效标准、节水标准的材料、产品和设备,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清单(2022年版)》明确,要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坚决维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一单尽列、单外无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编制的涉及行业性、领域性、区域性等方面,需要用负面清单管理思路或管理模式出台相关措施的,应纳入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已经纳入的,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对地方细化措施的监督指导,确保符合“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发布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要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对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未明确监管职责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全面夯实监管责任。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等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要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提高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要强化反垄断监管,防止资本无序扩张、野蛮生长、违规炒作,冲击经济社会发展秩序。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准入机制、审批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商事登记制度等,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地推进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工作。
要建立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一案一核查、一案一通报”原则,对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情况进行归集排查,按季度对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典型案例情况进行通报,有关情况纳入全国城市信用状况动态监测,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布。对于性质严重案例及相关情况,实行点对点通报约谈。
要深入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试点。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指标体系,将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情况、督办协调机制建立运行和整改效果作为评估重要内容。注重将信息技术作为重要工作手段,开展效能评估信息化平台建设,探索效能评估结果应用。
要扎实做好清单落地实施工作。对清单所列事项,各地区各部门要持续优化管理方式,严格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正确高效地履行职责。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不得违规另设市场准入行政审批。对于需提请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尽快按法定程序办理,并做好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工作。
3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清单(2022年版)》列有禁止准入事项 6 项,许可准入事项 111 项,共计 117 项,相比《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 年版)》减少 6 项。其中,与建筑业相关如下:
未取得许可,不得从事建筑业及房屋、土木工程、涉河项目、海洋工程等相关项目建设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认定、安全生产许可及施工许可;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要求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除外)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按备案管理的除外)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核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按备案管理的除外)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草原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施或者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审批
禁止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的活动
禁止在临时利用的无居民海岛上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
禁止破坏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的自然地形、地貌;禁止将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用于与国防无关的活动
禁止在依法确定为旅游娱乐用途的无居民海岛及周边海域建造居民定居场所和从事生产性养殖活动
除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军事国防项目、防灾减灾等涉及民生的公益项目外,禁止在海岸退缩线与海岸线之间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
禁止在临时使用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禁止新建、扩建混凝土搅拌站(北京)
禁止生产、销售超薄塑料袋;禁止生产销售含磷洗涤用品。(北京)
此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中去掉了“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值得注意的是,今日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又恢复了“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许可准入类(五)建筑业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许可准入类(五)建筑业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印发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的部署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开展全面修订,形成《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清单(2022年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印发。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坚决维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一单尽列、单外无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编制的涉及行业性、领域性、区域性等方面,需要用负面清单管理思路或管理模式出台相关措施的,应纳入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已经纳入的,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对地方细化措施的监督指导,确保符合“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发布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二、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对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未明确监管职责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全面夯实监管责任。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等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要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提高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要强化反垄断监管,防止资本无序扩张、野蛮生长、违规炒作,冲击经济社会发展秩序。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准入机制、审批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商事登记制度等,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地推进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工作。
三、建立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一案一核查、一案一通报”原则,对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情况进行归集排查,按季度对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典型案例情况进行通报,有关情况纳入全国城市信用状况动态监测,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布。对于性质严重案例及相关情况,实行点对点通报约谈。
四、深入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试点。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指标体系,将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情况、督办协调机制建立运行和整改效果作为评估重要内容。注重将信息技术作为重要工作手段,开展效能评估信息化平台建设,探索效能评估结果应用。
五、扎实做好清单落地实施工作。对清单所列事项,各地区各部门要持续优化管理方式,严格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正确高效地履行职责。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不得违规另设市场准入行政审批。对于需提请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尽快按法定程序办理,并做好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工作。
《清单(2022年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12月10日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发改体改规〔2020〕1880号)同时废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扎实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组织实施工作。清单实施中的重大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 务 部
2022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