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分立、合并审批材料

企业吸收合并即企业兼并,一个企业主体接纳一个或一个以上企业加入本公司,加入方解散并取消原法人资格,接纳方存续。与企业新设合并不同,企业新设合并是公司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成立一个新公司,原合并各方解散,取消原法人资格。


一、属省厅负责的审批事项

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的规定,可简化审批手续的,除填报《申请表》外,还需按照以下情形网上上传材料:

(一)企业合并(吸收合并、新设合并)的:

1、现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原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5、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证明;

6、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

7、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8、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9、企业合法的财务报表(需体现净资产);

10、标准要求的注册人员注册证书;

11、原企业资质注销证明;

12、涉及企业跨省的,还需提供企业迁出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13、国有独资企业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的,还需提供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注:1.企业暂时无法提供第5项的,申请同意后,可先颁发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后,再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

2.企业暂时无法提供第11、12项的,申请同意后,可先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待完成资质注销和变更后,再申请领取资质证书。


(二)企业全资子公司之间、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重组、分立的:


1、现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原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5、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

6、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7、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8、企业合法的财务报表(需体现净资产);

9、标准要求的注册人员注册证书。

10、原企业资质证书注销证明;

11、涉及企业跨省的,还需提供企业迁出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12、国有独资企业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的,还需提供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注:企业暂时无法提供第10、11项的,申请同意后,可先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待完成资质注销和变更后,再申请领取资质证书。


(三) 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的:


1、现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原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5、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复印件;

6、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7、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8、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9、企业合法的财务报表(需体现净资产)。

10、标准要求的注册人员注册证书;

11、原企业资质证书注销证明;

12、涉及企业跨省的,还需提供企业迁出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注:企业暂时无法提供第11、12项的,申请同意后,可先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待完成资质注销和变更后,再申请领取资质证书。


(四)企业外资退出的:


1、现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原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5、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6、企业合法的财务报表(需体现净资产);

7、标准要求的注册人员注册证书;

8、外商投资批准证书注销证明;

9、国有独资企业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的,还需提供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五)企业跨省变更的:


1、现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原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5、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跨省迁出证明;

6、企业迁出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7、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8、标准要求的注册人员注册证书;

9、原企业资质证书注销证明;

注:1、企业暂时无法提供第8项的,申请同意后,可先颁发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注册人员手续后,再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

2、 企业暂时无法提供第9项的,申请同意后,可先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待完成资质注销后,再申请领取资质证书。

3、以上“原企业”是指申请变更的资质在变更前,具有该项资质的企业,“新企业”是指申请变更的资质在变更后,具有该项资质的企业。


二、属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审批事项


1、按照第一大点的要求网上上传对应的材料(原企业资质注销证明除外);

2、需提供的纸质材料:

三库一平台生成的申请表;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备案表。

注: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的资质,请企业自行按第一大点要求准备相关纸质材料,连同省厅出具的《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报告》、《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备案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一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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